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餐飲業所排放之細懸浮微粒排放量約占全國百分之三點二,考量已登記之餐飲業達十四萬餘家且大多數集中於都會區,餐飲業作業場所污染排放尤其影響緊鄰之都會區居民日常生活,倘餐飲業排放油煙未妥善收集處理,將對區域空氣品質造成影響,常引起餐飲業作業場所鄰近之住宅區或住商混合區居民之陳情,實有管制之必要。鑑於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相關控制技術已日漸成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授權,強制一定規模餐飲業設置及有效操作污染防制設施,據以落實餐飲業空氣污染物之管理,達到防制餐飲業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及國民健康之目的。
本辦法草案研擬過程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考量城鄉差距並因應地方需求,鑑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區內餐飲業規模、特性有差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轄都會區域餐飲業分布稠密程度不同、與鄰近之住宅區或住商混合區密集程度均不盡相同,參考部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已訂定之自治條例,爰將店面型式經營且營業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或用餐座位數三百個以上之餐飲業做為主要列管餐飲業,以期較大規模之餐飲業落實油煙防制,並供同業仿效,另參考部份直轄市主管機關因地制宜之管制需求,以附表明列個別管制對象,爰擬具「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