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高雄市餐飲業者裝設空氣污染管末處理設備補助辦法

長久以來,餐飲業因設置於住宅區、商業區間,其作業場所隨其活動而產生之油煙及異味直接在民眾活動範圍中進行排放,影響民眾居住品質,也因此餐飲業異味陳情件數一直居高不下。

餐飲業油煙中含有細小微粒,是產生細懸浮微粒PM2.5的來源之一,而細懸浮微粒PM2.5可能導致肺腺癌,因此餐飲業的油煙管制除了有效降低空氣污染排放外,同時維護餐飲業者及民眾的健康。

為改善餐飲業異味問題,環保局於110年5月10日修正並公告「高雄市餐飲業者裝設空氣污染管末處理設備補助辦法」,同月18日再公告該補助辦法之申請對象、期間、程序及補助額度,受理餐業者自110年1月1日起購置或租賃空氣污染管末處理設備補助申請,補助期限至111年12月31日。

補助辦法補助對象主要有兩大類:

 本市轄內登記於零售市場及臨時攤販集中場營業之餐飲攤商。

 本市轄內已辦理工商登記之實體店面餐飲業、百貨公司餐飲業及遊樂園餐飲業。

補助辦法以空氣污染管末處理設備為主,指可將廢氣中含油煙及異味成分去除之污染防制設施,如靜電集塵器、濕式洗滌設備、活性碳吸附裝置等防制設備。

補助形式及金額則有以下兩種:

 新購增設管末處理設備金額之二分之一計算,最高上限為新臺幣伍萬元。

 以租賃設置管末處理設備金額之二分之一計算,最高上限為每月新臺幣一千兩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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